2006年1月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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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购物被搜身法院支持受害女
范春生

  在便利店购物时被搜身,让年仅16岁、性格开朗的沈阳初三女孩王某造成“应激性障碍”,女孩母亲把便利店告上了法庭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5日对这起沈阳市首例“人格尊严权纠纷案”进行终审宣判,被无端搜身的少女除获得治疗相关费用外,还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
  2004年2月24日中午,沈阳市的初三学生王某与其母亲到千百家便利店购买了一盒5.5元的咖啡伴侣。在她们走出超市时,超市的一名女员工怀疑王某的母亲偷了超市的商品,双方因此争执起来。无奈之下,双方来到了超市对面的大东区一公安派出所,王某的老师也随即赶来。
  在派出所内,王某脱了羽绒服,便利店的女员工没有发现店里的物品。王某母亲将女儿书包中的物品,包括几本书和卫生巾也倒了出来,但便利店员工还是没找到“赃物”。
  虽然事情真相大白,但因为便利店无端怀疑自己拿东西,还让老师知道了,王某心理压力很大,上课时精神恍惚。她还不愿与人说话了,经常整夜不睡觉,有时哭,听到有人敲门就躲起来。王某还错过了当年的中考。去年3月,王某来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,被认定其症状是创伤后应激障碍,住院治疗。3月16日,母女俩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便利店承担责任,予以赔偿。
  6月28日,大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。审理认定了派出所内便利店工作人员存在搜身行为,法院一审判决便利店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10万余元及其他经济损失。
  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王某一方在上诉中提出了更高的精神赔偿金额。
  今年1月5日,沈阳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。沈阳中院认为,原审法院判决便利店给付少女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,显然缺乏事实依据,数额过高。根据便利店的侵权事实及给少女造成的后果,便利店应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为宜。至于王某因治疗创伤性应激障碍而发生的相关费用,依法应由便利店承担。同时,便利店应为少女在班主任面前消除影响。